1、法律规定不同个人融资炒股
(1)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提议权(《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而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提议权;
(2)公司法不但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提议权(《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也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合议的召开提议权(《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据此可以得出:
(1)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提议权、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提议权由公司法明确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合议的召开提议权也由公司法明确规定,但是公司法并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提议权。
2、提议主体不同
(1)有权提议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主体是:①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③监事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2)有权提议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主体是: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②董事会,③监事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3)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主体是:①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据此可以得出:
(1)股东提议召开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合议的,都必须满足“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这一条件;
(2)董事提议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和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必须满足“三分之一以上”这一条件;
(3)董事无权提议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只有董事会才有权提议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
(4)而监事对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均无权提议召开,只有监事会才有权提议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和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
3、召开时间不同
(1)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和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2)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3)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据此可以得出:
(1)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是“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是“在两个月内”;
(3)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公司法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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